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113号
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创新三路60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99974567。
法定代表人:葛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娇,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银,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69309。
法定代表人:李大冲。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605.5元,由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新星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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