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2489号
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创新三路60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城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72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城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