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3民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万**,长沙市天心区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钢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仁,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湘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2.改判华菱湘钢公司向***补发5.2块合同约定的钢板(14.67吨钢板)或退还***已支付的货物重量差额款8068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4205元;3.判令华菱湘钢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华菱湘钢公司在履行《湘钢产品订货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约定钢板厚度为24mm,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交货,但华菱湘钢公司从2019年7月2日才开始陆续交货,直至2019年8月13日才完成,且交付的钢板平均厚度仅为23.3mm,重量也不达标,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二、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转让债权(包括追究华菱湘钢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否定该转让协议的效力,明显有误。三、华菱湘钢公司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湘钢产品订货合同》的债权受让人,有权要求华菱湘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四、一审判决未查清主要事实,错误地否定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债权转让标的非常明确,即合同全部权益,尽管债权金额有待后续进一步确定,但不影响转让债权的确定性。一审法院以债权金额未确定为由,进一步推定债权不确定,明显混淆概念。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相对方,与本案的审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其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否定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程序严重违法。
被上诉人华菱湘钢公司辩称,一、华菱湘钢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华菱湘钢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货款及承担损失。二、华菱湘钢公司提供的钢材符合合同约定,华菱湘钢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与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纠纷。三、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若对华菱湘钢公司提供的钢材质量有异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有异议的钢材保持原货不动,但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进行留存,反而将该批次钢材转卖给第三方,故双方无法对该批次钢材进行检测。四、***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所述钢材系华菱湘钢所生产,也无法推断出华菱湘钢公司提供的钢材计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五、***依据《“湘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权益转让的通知》向华菱湘钢公司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菱湘钢公司之间就钢材计量异议是否是违约责任之债还不确定,只有华菱湘钢公司与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无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基于债权转让协议请求华菱湘钢公司支付所负债务。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菱湘钢公司补发5.2块合同约定的钢板(14.67吨钢板)或退还***已支付的货物重量差额款计8068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420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菱湘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5日,华菱湘钢公司(供方)与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需方)签订《湘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华菱湘钢公司订购178张材质为Q345B钢材,厚度为24mm,长度5000mm,宽度3000mm,订货数量为503.028t;装载量以供方符合国家标准计量衡具为准,合理损耗及计量方法按《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产品均经供方技术部门检查,并开具质量保证书,如有执行标准、质量或计量异议,需方必须保持原货不动,并在到货后七天内向供方提出。
2021年3月31日,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菱湘钢公司签订《湘钢产品订货合同》,货物已送至指定地点,但实际发现所送货物没有合同约定重量;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将《湘钢产品订货合同》中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湘钢货物重量或退还货款等)转让给***。
一审法院认为:华菱湘钢公司与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的钢材重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争议,在尚未确定权益之前,该权益属不确定债权。现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将不确定债权转让给***,因法律依法保护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故***基于不确定的债权受让取得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可以持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向华菱湘钢公司主张权利。
***向华菱湘钢公司主张权利的前提是有明确的、到期的债权存在,华菱湘钢公司与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钢材重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尚存在争议,即华菱湘钢公司与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尚不确定,***直接依照其与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要求华菱湘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戴 伟
审 判 员  朱建军
审 判 员  许 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钟贻云
书 记 员  胡荣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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