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802号之一
原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张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戴启爱,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3号楼10F。
负责人:明智坚,系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启宝,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钢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795元,由原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兵
书 记 员 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