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6民初2188号
原告:洛阳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网通家园A座1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
委托代理人:杜健斌,男,196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县,特别授权。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县。
被告:***县陶营镇铁炉营村鲜炒大盘鸡店,住所地:***县陶营镇粮库门口。
代表人:王利娟。
原告洛阳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县陶营镇铁炉营村鲜炒大盘鸡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洛阳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二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商佟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