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执415号之二
被执行人: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0508625228,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网通家园A座十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170502300920007459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39.46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5023009200074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563.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雅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张杰联系电话:09365953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