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与洛阳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409号
原告:河南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小店镇小店街。组织机构代码:914103264165858159。
法定代表人:王建宾,公司经理。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网通家园A座十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二一年二月二日立案,原告河南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为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周彦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