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县城网通嘉园A座十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050862228。
委托代理人:李文正,系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小鸭村九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1********。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甘072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7842.5元,执行费1368元;未履行标的97842.5元及执行费136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现下落不明,***在本院及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涉未履行案件较多,多件案件中已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中经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P58**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在先执行案件中已采取查封措施,但至今无法找到该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投保的保单本院在先执行案件中已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现金价值,***所有的位于高台北路南湖壹号的不动产一处,甘州区人民法院在先执行案件中已轮候查封。同时经多次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户籍地传统调查,至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已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杜雅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