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842号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网通家园A座1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斌,男,汉族,1961年3月22日生,住汝阳县,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8年5月7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阳县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少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阳县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阳县宏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汝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