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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53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景云,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729号2幢1层、3幢1层、3幢2层202-205室、5幢1层。
法定代表人:郑大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姚伟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翟学蓬
书 记 员 李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