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执3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