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201财保296号
申请人: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5NJM7R,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设东路领先花园10号楼5**5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力且木·依不拉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密车友汇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N47FXC,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火箭农场原红星三场路口312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密车友汇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密车友汇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提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