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5民初2738号
原告:卿圣能,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二巷46号金福苑小区1栋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东,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圣能与被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卿圣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和颖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