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宝鸡轩辕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2民初1388

原告:***,男,XX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男,XX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冯战波,男,XXXX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宝鸡轩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毛卫锋,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召军,任董事长。

被告: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耿永波,任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冯战波、宝鸡轩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3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将劳务费付清为由,于20194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00元退还原告。



判员张媛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记员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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