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冯战波,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宝鸡轩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毛卫锋,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召军,任董事长。
被告: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耿永波,任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冯战波、宝鸡轩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将劳务费付清为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员张媛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