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4592号
原告:扶风县天美智能科技工程部,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4MA6XFWT1X5。
经营者:***,男,生于1948年4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3年6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蟠龙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71525924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5699号招商局丝路中心南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57104。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2000年6月18日,回族,住宁夏**市利通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市民中心1#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6259081XJ。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7年3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扶风县天美智能科技工程部与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扶风县天美智能科技工程部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天美智能科技工程部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风县天美智能科技工程部撤回对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3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扶风县天美智能科技工程部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