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481号 申请人: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诉讼代表人:***,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聿翀,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205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该裁定,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154465.03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内余额1154465.03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054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