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7964号
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616462.64元的财产,并提交了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616462.6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