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809号 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7964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16462.64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3616462.64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79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