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港务区分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1执11793号 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港务区分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港务区分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1民初86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项2474485.51元。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全额发放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27145元。至此,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1民初86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依“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