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602执484号
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4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62678.6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4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向齐履行完剩余案件款本金及利息343350.73元,本案执行费12026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02执4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4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于2024年3月1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