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恒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7民初180号 原告:***,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系原告丈夫,住陕西省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道永城路1555号***悦二期18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5699号招商局丝绸中心南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