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5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3002号国贸大厦1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036378。
法定代表人:傅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南,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一审请求撤销深劳人仲案【2019】10185号仲裁裁决中:1、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8日的工资人民币12299元;2、支付***2018年7月14日、2018年8月11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1839元;3、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333元;4、确认与***在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合计:47471元。
原审判决:一、确认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与***在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8日工资人民币12299元;三、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333元;四、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不予支付***2018年7月14日、2018年8月11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1839元;五、驳回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诉人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公司备用金冲账及办公电脑归还后再支付其未发工资11397元,具体核算为:10000-10000÷21.75×2天=908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9日);5天年假为10000÷21.75×5天=2299。合计为:9080+2299=11397元;3、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上诉人不需要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333元。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上诉人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且上诉人亦确认被上诉人的工资由其发放,故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关于关联公司深圳慧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派被上诉人到其处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且该项主张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明事实,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上诉人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其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对此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在公司存在借款未核销,办公电脑未归还,故未发放被上诉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工资。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证明上述借款和领用办公电脑的证据均为复印件,被上诉人对此亦不予确认。同时,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上述借款主张超出了本案的处理范畴,而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其当然义务,对此并无归还电脑的前置条件和约定,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邓    婧
审判员 孔  卫  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晨 ( 兼)
书记员 房依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