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106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36378。

法定代表人傅东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9)粤0303民初3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5,632.00元及迟延支付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转付了人民币45,632.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9)粤0303民初31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4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03民初31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江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宸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