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

南昌市凯世盛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02民初235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市凯世***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112号紫金城9栋1单元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K。
法定代表人:梁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0。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313B室,组织机构代码:06630363-7。
法定代表人:傅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1。
第三人:深圳平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G。
法定代表人:戎国强,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78。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市凯世***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平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凯世***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680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6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反诉原告30元。
审 判 长  许群
人民陪审员  涂林
人民陪审员  彭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