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4884号
原告: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傅东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喻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危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