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2745号
原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
法定代表人:傅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北,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南,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原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经查原告并未在法定缴费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  雅  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健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