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3执46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龙珠花园明珠苑10栋19K,身份证号码4113251986********。
被执行人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313B室,组织机构代码06630363-7。
法定代表人傅东生,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20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2016)粤0303民初209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209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