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17266号
原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313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036378。
法定代表人:傅东生。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6年08月24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奇迹智慧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