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9737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0.49元(原告已缴纳),按规定收取502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柏    慧 人民陪审员 曲  艳  林 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
书 记 员 林巧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