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3532号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24048.67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624048.67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24048.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书记员  丁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