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财保735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沈瑞中。

被申请人: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黄世强。

申请人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4351元的财产。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开具保函,自愿在人民币134351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435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191.7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传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易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