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1934号
原告: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二村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67345。
法定代表人:沈瑞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先敏,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CD座6楼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30252T。
法定代表人:黄世强。
原告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瑞兴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 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