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3民初360号
原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1.2015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强弱点工程合作意向书》。根据该《意向书》:被告将武警医院北侧住宅区及金马花园的强弱电工程交由原告进行安装施工,工程总造价不低于4000万元,原告为取得施工权利自愿在《意向书》签订后三日内支付诚意定金400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16年1月31日,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如案涉项目在2016年12月30日前无法开工,被告应在2017年1月30日前返还诚意定金,并自收到定金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2.2015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诚意定金400万元。 3.2016年2月,被告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原告主张,被告建设项目因发生火灾事故于2016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责令封闭火灾现场而停止施工。被告主张,其建设项目于2017年3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责令停止施工。 就被告施工项目停止施工的具体时间,双方存有争议,鉴于原告对该事项负有举证责任,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信。 4.2018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结算确认书》,双方确认原告已完成广东省边防总队医院1#630及2#630临时箱变的安装工程,计算价为105万元。 5.原告主张因案涉项目无法施工而受有损失:原告履行案涉合同安排管理人员和临时聘请的工人进场施工,支付工资543500元,购置办公用品支出12000元及支付办公场地租金24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上述损失,所提供的部分证据为其单方制作的打印件,同时原告不能证明相关费用系为履行案涉合同而特别支出。 6.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诚意4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5年9月23日计至被告清偿之日);被告支付原告已安装项目的工程款1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18年11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被告赔偿原告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工人工资543500元及办公费用、租金360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强弱点工程合作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现案涉项目已经停止施工,属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可依法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已经结算工程款。原告也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项目停止施工所受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谓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租金支出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已结算工程款利息,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但相关工程应于项目停止施工前已经完成,本院以双方结算时间为付款时间,被告逾期支付的,原告主张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院予以支持。
一、被告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诚意定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1月31日;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24日计至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23元,由原告负担6523元、被告负担30000元。原告已经预交上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 弢
书记员 申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