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2028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CD座6楼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30252T。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东座29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0514X。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50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款项3070116.66元,扣除执行费42400元后,余款302771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2182号民事判决书。
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黎浩泉
审判员 罗映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延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