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97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2702。
法定代表人:尹冕,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腾飞工业大厦****610div>
法定代表人:黄世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聚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佳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聚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工地因2016年5月19日发生火灾而封闭停工”与事实不符,本案工地从未发生火灾,顺佳成公司提交的图片是武警医院另一工地“银湖半山”项目发生火灾后的查封图片,与本案工地无关。二审法院罔顾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用错误的事实来认定《意向书》中“按月息2%计算”的前提条件,与事实不符。《意向书》的字面含义明确,顺佳成公司进场后至工地停工前已进行一年多正常的、可持续的开工,若将开工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停工都认为是天聚诚公司违约,由天聚诚公司承担高额利息,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双方约定,二审判决处理不当,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顺佳成公司答辩称,顺佳成公司主张涉案项目于2016年5月19日被政府部门查封,且迄今为止仍处于查封状态。二审开庭审理时,天聚诚公司在回答法官询问:“上诉人天聚诚公司是否确认现场封闭后(2016年5月19日)就一直没有再进场过?”其回答是:“确认。”在庭审中已承认罗湖区公安局2016年5月19日查封后停工且未再启封的客观事实,现其反悔是枉顾事实。双方签署的《强弱电工程合作意向书》对工程无法开工后天聚诚公司返还诚意定金和支付利息所作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自治,应依约履行。二审判决处理正确,请求驳回天聚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天聚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天聚诚公司应承担的诚意定金利率。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强弱电工程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约定,天聚诚公司将武警医院北侧住宅区及金马花园的强弱电工程交由顺佳成公司进行安装施工,工程总造价不低于4000万元,顺佳成公司为取得施工权利自愿在《意向书》签订后三日内支付诚意定金400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16年1月31日,天聚诚公司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顺佳成公司支付利息;如涉案项目在2016年12月30日前无法开工,天聚诚公司应在2017年1月30日前返还诚意定金,并自收到定金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016年2月,天聚诚公司通知顺佳成公司进场施工。后工程停工。
关于工程停工的原因和时间,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顺佳成公司主张涉案项目因发生火灾事故于2016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责令封闭火灾现场而停工。天聚诚公司则认为涉案项目于2017年3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责令停止施工。因双方均不能举证证实各自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顺佳成公司作为原告对该事项负有举证责任,遂采信了天聚诚公司的主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顺佳成公司称涉案工程在2016年5月19日因火灾事故停止施工,现场封闭后,顺佳成公司未再进场;天聚诚公司确认现场封闭后未再进场。二审法院根据天聚诚公司在二审期间的自认,确认涉案工程因在2016年5月19日发生火灾事故、现场封闭而停止施工,之后顺佳成公司未再进场,符合客观事实。天聚诚公司现申请再审认为涉案工程并非因火灾而停工,与其在二审庭审中的自认矛盾,且无充分的证据可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顺佳成公司作为涉案的施工方,本无法定义务向发包方天聚诚公司支付诚意定金,其向天聚诚公司支付诚意定金的目的是取得施工权利并通过正常施工获取利润。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意向书》约定的“开工”应指正常而持续的进场施工,符合双方的合同意愿。顺佳成公司实际进场仅三个月左右,且在2016年5月19日工地现场封闭后未再进场,在2016年12月30日前亦未恢复施工,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符合《意向书》约定的2016年12月30日前无法开工的情形,天聚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退还顺佳成公司诚意定金400万元,并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处理恰当。天聚诚公司申请再审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天聚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佳茵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