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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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7民初368号



原告: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石林镇和邑运动街区68号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49487527U。




法定代表人:姜竹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06号四楼40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7X8092Q。




法定代表人:章迁平。




原告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0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采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双方签订了两份《设备采购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设备清单所列货物,并约定了货款支付及送货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货款,则应从应付款之日起按设备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计算违约金。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如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被告未履约,故成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0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由被告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徐金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戴娓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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