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恒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振达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恒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02民初4453号 原告:广州市振达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71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源市恒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路8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振达环保产业股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源市恒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元、保全费641元,由原告广州市振达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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