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邮送民初字第5658号
原告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夏树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6月8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