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323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宇,辽宁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牟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2585737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5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50000元(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账号:08756612010030404xxxx),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1年4月2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张冰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