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申安亚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4民初1898号
原告:辽宁申安亚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四十号路西、港纬五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平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夏树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辽宁申安亚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申安亚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申安亚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1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1300.50元,由原告辽宁申安亚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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