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3235号之二
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诉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辽0114民初32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  陈啸春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书 记 员  黄名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