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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执2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谦 代理审判员  **来 代理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尤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