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执2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谦
代理审判员 **来
代理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尤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