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4543号
原告: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告:***,男,1967年9月10日生,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
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货款4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它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