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天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德民一初字第105号
原告***。
被告江西天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西天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天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被告将电信安装工程交由原告做。2013年4月19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260元并出具欠条,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260元及逾期利息(2013年4月19日起计算)。
被告江西天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原告以包工不包料(价目表见附件一)方式承揽被告受九江移动分公司委派的工作量,具体为安装室内、室外网络箱和配线箱、布放光缆宽带等业务,工程地点在德安县和共青城区域内;工程质量达到九江市移动分公司要求;付款方式为原告开工被告预支工程造价30%,工程完工后三天内付款30%,工程经被告、九江移动分公司、监理公司验收合格三天内支付30%,余下10%年底全部付清;被告按约提供图纸资料及进行图纸技术交底。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3年4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26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2026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1、原告的陈述,2、原告提供2012年5月17日《工程施工协议书》,2013年4月19日***出具的欠条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请原告安装室内、室外网络箱和配线箱、布放光缆等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经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26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据此出具欠条,被告应按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260元,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为126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天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60元及逾期利息126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宇
审判员张明
审判员余月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