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2711号
原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73976611T,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顾潮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凤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439363015,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必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元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