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民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原县太平镇天士力小学,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太平镇上城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该小学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市绿洲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金都国际名城8号楼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镇原县太平镇天士力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庆阳市绿洲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7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原县太平镇天士力小学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原县太平镇天士力小学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原县太平镇天士力小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退还镇原县太平镇天士力小学162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金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