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6389号
原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春藤东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猛,山东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园苏河村。
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海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