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号
申请人: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跃,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朋。
原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宁 爽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