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4920号
原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春藤东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89278770F。
法定代表人:郑少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跃、李威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楼德镇新泰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CGAW8F。
法定代表人:丁立民,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衍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