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4948号之三
原告: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三号40栋2单元1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肖飞,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系青岛市北海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春藤东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猛,山东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5元,减半收取计3262.5元,保全费2262元,由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